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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空管分局与河南空管分局开展气象业务交流会

发帖时间:2025-04-05 11:50:52

但是,实践证明:绕开民事立法,通过宪法直接进入民事审判场域的方式实现宪法对私法场域的价值统合,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而且与我国国家机关的体系架构及职能安排相抵触。

(5)从审查的处理来看,当在审查中发现司法解释存在与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问题时,备案审查机关更注重通过柔性的内部沟通协商的方式,督促制定机关自行修改纠正,而非强制性的直接改变或撤销。从中央层面来看,国务院、监察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向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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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参见前引(34),梁洪霞文。依据监督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司法解释。从对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来说,作为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需要遵守我国所确立的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规定及其程序机制。例如,2018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展了对生态环保领域的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超越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36)参见前引(28),郑磊、赵计义文。另一方面,法律应规定,当法院诉讼终结后,当事人就案件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提起的备案审查具有溯及力,并赋予当事人在此种情况下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权利。从当代中国来说,一方面,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要求确立以宪法为依据的统一的法治秩序,任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4) 同样基于潘洪斌案,有学者则把备案审查的缺陷归结为整体机制回路的缺失,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潘洪斌案的审查结果与保护潘洪斌的权利之间没有关联,割裂了法律规范和宪法的统一性与当事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37) 为此,有学者从监督法、立法法等关于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与实践出发,认为落实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虽然也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内容,但并非中心任务,当前我国实施宪法的主要内容是由国家确保宪法建立的框架秩序尤其是权力秩序能够得到实现,在目标上更偏重于维护法制统一,因此,应以维护法制统一为目标来展开乃至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为此,为确保今后的司法解释不超越职权范围,不与法律精神相违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规定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依法审慎适用拘传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唯有当最高人民法院并不认为该司法解释存在合法、合宪性问题时,才须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

尽管这几种形式都涉及权利问题,但规定是关于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很多是关于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并不一定能够像解释批复那样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从而能够由诉讼当事人提请审查。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结果出来以后,案件所在法院再重新开始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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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的地方组织法第一次规定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明确了地方人大监督的基本内容,为八二宪法奠定了基础。综合而言,人权司法解释备案审查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专项审查事实上也就是主动审查,通常是结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常委会工作重点,对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涉及法律重要修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等方面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34)参见梁洪霞:《备案审查的人权保障功能及其实现路径——潘洪斌案的再思考》,载《人权》2020年第2期。

这一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程序。当最高人民法院未按照审查研究意见对司法解释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时,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则可以依法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建议,或者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事实上,从实践来看,迄今为止,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审查建议的司法解释,往往都是那些在司法诉讼过程中认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司法解释。

(28)也正是如此,备案审查制度无疑可以被视作是合宪性审查的一种探路之举,是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制度。(26) 尽管如此,从总体上来说,国内学界主要并不是就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专门研究,而主要是从整体上就如何完善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与备案审查制度来展开的,以更好地维护法制的统一,履行人权保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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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参见梁鹰:《备案审查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地方立法研究》2019年第6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审查机构是法制工作委员会,而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每一个内设机构、工作班子则同时是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工作班子。

我国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制度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中心的抽象审查模式,而非基于司法审判个案中对所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审查。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尽管有人会认为,在司法审判中,当法院认为所适用的司法解释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可以拒绝适用,然而,由于司法解释是在法律规定的含义不明或者存在漏洞的情况下由作为履行监督职能的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是案件适用的明确依据,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适用司法解释,则往往面临着无法可用或其审判结果被上级法院推翻的结果。(15)参见前引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书,第136-138页。(13)参见前引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书,第111-112页。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来看,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的关于社会保险费用争议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

2015年,杭州居民潘洪斌所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被杭州交警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扣留。例如,自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至2017年,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动逐件审查的司法解释就有128件。

尤其是,合法性审查本身是建立在承认宪法是根本法的前提基础之上的,是宪法确立了宪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统一的等级规范体系。事实上,从立法法与《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关于内部审查工作程序来看,也仅仅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法规或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而不是必须履行这一内部沟通协商程序。

事实上,我国八二宪法关于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规定本身也直接源自五四宪法。(37)参见王蔚:《客观法秩序与主观利益之协调——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之完善》,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

其划分依据是,以2000年立法法正式立法确立法规备案审查制度为时间节点,划分初创时期与转折时期。前一司法解释尽管也于202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修正,但并没有修改违反破产法规定的相关内容。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法发[2005]18号),其第14条明确要求:改革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程序,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解释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制度。所谓合宪性标准,是指司法解释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不与宪法相抵触。

直至近年来,才有学者对司法解释的监督进行专门研究,但也并未充分注意到司法解释备案审查机制对于完善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独特意义。(20)有学者径直把司法解释的类型分为释法司法解释、改法型司法解释和造法型司法解释三种。

参见前引⑤,刘晓宏书,第40-47页。这事实上意味着,以宪法为基础的国家法律体系本身是人权的具体化体现和要求,旨在实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⑤参见刘晓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力·程序·文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58-103页。之所以不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一并纳入备案审查制度运转的考察范畴,主要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性质决定的。

(15)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对司法解释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废止的,则审查终止。(22)对该解释的分析,参见利子平:《刑法司法解释瑕疵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43-244页。因此,从备案审查的功能来看,固然具有维护法制统一与人权保障的双重属性,但从二者之间的规范关系来看,人权保障实处于主导地位。由于我国的备案审查制度并没有赋予公民个人基于司法审判个案中就所适用的司法解释提请审查的权利,并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人权。

早在2003年底,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就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备案,主动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④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作出的《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4号)就引发了争议,被认为没有能够充分履行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义务。

对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本身是我国备案审查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然要求从我国宪法与法律所确立的基本要求出发,把它纳入备案审查的整体机制中予以考察。(14)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10页。

(二)完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的制度机制 如果把我国的法治秩序理解为以宪法为基础、以人权保障为中心的客观法秩序,那么也就能够很好地理解我国所确立的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也就能够很好地接受学界关于确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分工合作的备案审查二元机制的讨论参见姚小林:《人权保护中的司法功能——基于最高法院的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5、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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